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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政策套餐

来源:杭州萧山致公党    时间:2011/12/8

国家现行的留学政策是什么

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留学工作中许多重大政策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可给予办理(注:一九九三年底前出国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现行留学回国人员分配办法?

1.分配原则

对学成留学回来人员的分配要在保证国家重点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双向选择。

2.分配人员范围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派遣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除外);

(2)经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回国统一分配工作手续,并在国外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3.职责

经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员回国安置,跨地区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4.分配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协议后,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按程序办理分配手续。

5.派遣和接收

(1)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毕业留学生,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统一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应据此为回国留学生办理入户事宜。

(2)回国留学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要根据他们所学专长安排工作,并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回国留学生的派遣费,参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87)教学字019号文件执行。

(4)回国留学生报到的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劳人薪(1985)84号文件执行。

(5)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获得博士以下学位的留学生的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出国前已有工龄的,从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工龄。

(6)国家公派留学生回国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分配工作,让其休养;在休养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一年,生活补助费按国内有关规定发给;一年之内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安排工作;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病愈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酌情安排工作。出国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

怎样办理国外学历评估?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名称及学位授予办法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的教育和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也遇到麻烦,为使留学人员所获学历和学位证书得到合理认可,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妥善解决留学人员应享受的相应待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从1992年开始对留学人员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评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有条件从事学历评估的机构。

需要提供的评估材料包括:

1、出境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2、国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3、国外学习成绩单或论文引言复印件,验看原件;

4、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5、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WWW)网址。 

北京地区的申请者,本人须持应交证件及有关材料,直接到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办理评估申请,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并交一定数额的评估费和证书翻译费。 

外埠地区的申请者,应将评估材料及证书交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当地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后方为有效。评估费通过邮局汇至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汇款单上注明:XX国学历评估费。

评估完成一般需要十个工作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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