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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企业用工的建议

来源:杭州萧山致公党    时间:2016/2/24

当前,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触网",通过手机App软件等为消费者提供上门清洗家电、做饭、美甲、出行等服务。一些传统行业在借力互联网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强。在调研中发现,"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运作模式,其用工行为存在法律的监管缺位,成为当前劳动用工乱象的高发区、重灾区。

一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前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树立规范发展的形象、提高市场信任度,通常对劳动者采取打卡考核管理制度、按月发放薪酬等管理措施,从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可以看作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但是,无论是美甲、出行服务还是洗车、餐饮、家电清洗等,大部门企业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合作协议"为障眼法,模糊雇佣劳动者的既成事实。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份受理辖区一家"互联网"餐饮企业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反映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双休和节假日。但最终因难以明确雇佣关系,只能建议当事人双方私了。

二是劳动者合法收入难以保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互联网"企业在劳动者薪酬发放方式上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在招募劳动者时会给予一定的基本补贴,但随意调整薪资、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萧山区劳动保障部门先后接到3起"互联网"企业劳动者关于公司薪酬发放的投诉,其中2起涉及随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基本补贴,还有1起为公司经营不善,拖欠5名劳动者共计2.3万元的薪资报酬。

三是发生纠纷处理比较难。"互联网"企业一味强调自己是牵线搭桥的平台公司,只签订其所谓的"合作协议",不承认劳动者是其雇员,既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也不负责培训及一系列纠纷后的连带责任等。看上去"互联网"公司似乎提高了效率,建立了桥梁,帮助提供服务者找到了客户,但其回避企业责任的行为,也使得顾客和雇员都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客户和劳动者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建议如下:

一是加快完善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在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说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所以要在鼓励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完善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使网联网企业能在法治环境下健康运行,快速成长。

二是加大政府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其实发生这样的企业多为小微型互联网企业,工商局、税务局、人社局等政府部门要联合开展对于这类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在互联网小微企业的创业之初,工商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帮助企业设计规范完善的用工制度;在互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防范企业用工风险的出现。

三是加强互联网企业的法律意识。建议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走进企业、周末大讲堂等活动,通过宣传典型案例和用工管理常识以服务社会,增强广大互联网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生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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