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致公简介  >  中国致公党章程

第四章 地方组织

来源:杭州萧山致公党    时间:2011/12/11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选举产生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数少的地区不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和补选委员会委员。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7 © 杭州萧山致公党      备案号:浙ICP12008854
地址:萧山区沈家里199号人才管理中心8楼
技术支持: 杭州巨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