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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来源:杭州萧山致公党    时间:2011/12/11

第三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小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小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支部、直属总支部和直属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分别由支部、总支部、基层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支部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基层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积极引导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安定的积极作用。

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为本党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组织党员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吸收党员,收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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